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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6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行政执法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执法监督与指导服务、促进规范相结合,坚持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三条县政府组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县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开展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县政府法制办的组织下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可以抽调县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人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五条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工作规定。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销毁、转移证据。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办应加强与检察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主动邀请或联合实施监督检查,发挥纠错、问责功能,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助、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
第七条县政府法制办依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上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部署,群众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应诉较多的领域和问题,梳理分析并提出县政府年度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建议。
县政府年度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经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当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计划。
年度计划应至少确定一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专项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