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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53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27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各类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普查对象为县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配合省、市普查办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乡镇工业功能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普查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等。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2)普查内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
3.生活污染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镇区(含乡镇集镇区域)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2)普查内容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镇区(含乡镇集镇区域)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对象和范围。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2)普查内容。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等。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普查对象和范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2)普查内容。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数据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设施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镇和农村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性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利用各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并分雨季、旱季开展排水水质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雨水与污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情况,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用水排水基本信息,采用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弃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费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地区、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燃油销售数据及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费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二污普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下设普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污普办),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落实专人,按照县二污普领导小组统一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报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