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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45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指导意见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快速推进项目建设,收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提供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龙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龙游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购。
第三条收购单位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收购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从本县国资公司中确定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为房屋收购单位,组建房屋收购项目部,自筹资金实施房屋收购。
第四条实施程序
(一)确定收购项目区块范围;
(二)实施单位组织详查、产权确认,所在街道、社区配合;
(三)拟定发布收购补偿方案;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五)项目区块范围内以公寓楼幢或连片的适当户数为区间划分若干组(或公寓楼幢),并公布;
(六)入户评估并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收购协议,收购项目区块内签约率达90%的,协议生效;
(七)补偿安置。
第五条补偿安置方式
(一)收购个人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方式;
(二)收购个人商业房屋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收购个人底层商业店面房屋,可根据商业店面房源实际情况,提供商业店面房票安置方式;
(三)收购个人其它非住宅房屋、国有独资企业房屋、国有控股企业房屋、集体单位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条被收购房屋价值确定
(一)个人住宅房屋、个人商业房屋价值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非公寓类个人住宅房屋超设定条件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值按评估确定。
(三)其它房屋原则上按房地分离方式评估确定。
(四)附属物和装修装璜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房票安置规定
(一)房票内容
房票应载明持有人姓名、被收购房屋面积、房屋评估单价、收购协议编号、指定使用范围、意向购买面积(户型)、使用期限等内容。
1.住宅房屋装修装璜和附属物评估价值、超设定容积率的评估价值、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收购人。
2.商业店面装修装璜和附属物评估补偿价值、各类补偿补助及奖励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收购人。
(二)房票使用规定
1.房票仅用于置换指定安置小区或指定商业店面的房屋,房票不得转让。
2.住宅房票置换后剩余被收购房屋面积10%以内可兑换货币(兑换货币价值=剩余被收购房屋面积×房屋评估单价);商业店面房票购买后剩余价值可兑换货币。
3.房票价值以内免交房地产契税。
4.房票使用期限为选房结束之日起60日内。
(三)房票结算规定
1.住宅房票置换和增购结算规定
选择住宅房票的,对等面积置换后,允许增购就近选择户型(可安置面积=被收购房屋面积+电梯井分摊面积+增购面积),一户限购一套(可安置面积超出提供安置房最大面积的除外)。电梯井分摊面积不支付房款,计入房产证面积。
(1)对等面积置换结算规定
对等面积置换,结合成新率、楼层等因素修正结算;
(2)优惠价增购结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