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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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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0—2018—0013

龙游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18113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推动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把小微企业园建设作为解决小微企业“低散乱”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重要抓手,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推进建设、高质量集聚项目、高效能管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区外企业搬迁改造、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促进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创业创新、安全绿色发展。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3.总体目标。到2022年,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20个以上,实现绩效评价全覆盖,入园(含各类园区、标准厂房)集聚小微企业500家以上,培育“专精特新”企业1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100家以上,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200家以上,基本完成低效企业、区外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优质、各具特色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布局

4.新建规划。根据经济开发区平台空间布局,结合我县主导产业培育和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园。在现有昌业房产和富民标准厂房2个小微企业园基础上,规划新建4个以上小微企业园(龙北2个、城南1个、湖镇1个)。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1.5以上。

5.改建规划。由具有一定容积率和标准厂房面积的企业申请,规划改建8个以上小微企业园(龙北3个、城南3个、湖镇2个)。改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容积率1.2以上,产权不准分割销售,入驻企业20家以上,能提供基本配套服务。

6.产业园规划。根据主导产业发展配套需要,由龙头企业带动,新建改建6个以上产业园(特种纸、高端装备、高端家居、机器人、新材料、新型建材等)。生产制造类产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3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

三、规范建设

7.完善基础设施。小微企业园要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  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园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集中喷涂等共享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

8.规范项目审批。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消防、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实行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一次联合办理。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提高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建设“垂直工厂”和“空中园区”。

9.鼓励多元开发。鼓励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模式为辅,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空间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

10.规范租售管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小微企业园生产经营用房租售比例、租售价格、转让条件,防止炒作。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非生产性用房及配套宿舍应当自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

四、开发管理

11.建设指标。新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类项目容积率在1.5以上,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园区计算占地面积7%,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15%。不同地块的公开挂牌出让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

12.自持比例。工业地产类项目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其中自持非生产性用房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13.分割标准。生产性用房最小销售单元为一层,且最小销售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职工宿舍和厂房必须捆绑销售给入园企业,并捆绑登记过户,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14.限价销售。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租赁价格。通过竞地价、限房价合理设定红线,原则上小微企业园销售价格不得超过2800/平方米。小微企业必须先通过项目决策咨询才有资格入园购买。

15.限定转让。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必须自用,如需转让产权的,入园企业须经决策咨询同意后方可受让,受让方应符合入园标准。

16.合同管理。为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经济开发区应与小微企业园建设单位或改建企业签订《小微企业园项目管理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约定、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17.履约保证。小微企业园开发主体承诺在土地成交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24个月内必须竣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30个月内必须通过综合验收。建设业主按土地成交价款的5%(改建类0.5万元/亩)缴纳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分三次返还:按期开工返还40%,按期竣工返还40%,按期通过综合验收返还20%。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未竣工、未通过综合验收的,相应比例的建设进度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五、运营管理

18.设置运营主体。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由开发主体负责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专业园区运营商等参与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

19.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建立各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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