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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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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50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衢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衢委发〔2018〕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以上社会影响事故,为全面落实“1433”战略体系建设,与全省同步实现“两个高水平”提供坚实安全生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巡查对象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级有关部门为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村(居)组织、企事业单位。县级相关部门是指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重点部门。

    (二)巡查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巡查组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以及经县安委会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巡查结果的运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向县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对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县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巡查发现好的经验及做法,县安委办将视情予以推广。

    (四)问题和隐患的处理。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被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巡查不得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组织与分工

(一)全县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由县安委会负责。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呈报县安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二)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配备组长1名,副组长1名。组长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县安委办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党政分管领导或安委办中层干部担任,组员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现职干部担任。

  (三)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4至6人,由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四、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构建完善并实体化运作“1+X”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

  (三)落实县安委会、安委办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遏制重特大事故及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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