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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12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龙游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气发〔2013〕49号)等文件规定,经复核,确定我县浙江物产光华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龙游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等90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和所有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防御管理职责,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
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防御单位承担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工作原则,按照《龙游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0〕77号)要求,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防御联系人,加强必要的气象监测设施和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做好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应急预案的完善与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责任的落实,切实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应急预案和检查情况,每年初应当报县气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气象局、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如有变动每年初由相关管理单位与县气象局进行联合更新,并在县政务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工作开展中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县气象局联系,联系电话:7830881、13867033669。
附件:龙游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龙游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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