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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8〕121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2.2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2.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
2.4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领导机构
3.2 办事机构
3.3 应急救援队伍
3.4 专家咨询机构
4 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4.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4.3 预警措施
4.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4.5 预警支持系统
4.6 预防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 信息报送与处理
5.5 指挥和协调
5.6 应急监测
5.7 事件通报与信息发布
5.8 安全防护
5.9 应急终止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估
6.3 保险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人力资源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基本生活保障
7.8 交通运输保障
7.9 治安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预案演练
8.4 奖惩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1.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突发辐射时间调查处理流程图
3.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系电话
4.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网络单位联系电话
5.主要救援力量及器材状LZBF121.18(附件).doc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辐射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理突发辐射污染事件(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保障我县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衢州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龙游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的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质的运输、放射性废物暂存等生产和科研活动引起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异常释放或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等突发辐射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作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要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辐射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建立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隐患。
3.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涉事企业分别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4.平战结合。按照分级负责、专兼结合的原则,各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相应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做好人力、物力和技术准备。
5.快速反应。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原则,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2 事件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根据辐射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辐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重大辐射事件(II级)、较大辐射事件(III级)和一般辐射事件(IV级)四个等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件: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 重大辐射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件: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2.3 较大辐射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件: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4 一般辐射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件: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应急管理要求及《射线装置分类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县级辐射应急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一般辐射事件(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负责协调、配合较大以上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3.1 领导机构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件,县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大队和县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
2.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县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配合省领导小组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配合衢州市领导小组协调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统一领导、协调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向衢州市政府请示要求启动市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现场媒体活动进行指导和跟踪报道。
(2)县经信局: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协助督促工业企业在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或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行动指挥通信保障;负责协调、落实和检查应急设施建设。
(3)县环保局:负责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负责组织一般突发辐射事件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突发辐射事件进行初步定性定级,对事件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置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协助卫生部门处置医疗单位突发辐射事件工作;负责制订或修订本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负责12369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承担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治安维护,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110指挥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5)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实施突发辐射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伤员转移,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开辟医院绿色通道;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负责统计救治人员伤亡情况;向受突发辐射事件影响的公众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监督各医疗单位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工作;负责医疗单位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120急救中心接入的信息报告处理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中临时避迁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等工作;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中涉及灾民基本生活的有关事项,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7)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并实施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8)县住建局:负责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破坏的评估和恢复等工作。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公路突发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和处理;负责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内河航道水上交通管制等;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交通运输保障和公交设施遭受破坏的评估恢复等工作。
(10)县安监局:协助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或建议;协助参与县突发辐射事件的调查处理。
(11)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因突发辐射事件造成污染,致使城市生活垃圾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负责管辖的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工作;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
(12)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进行事件现场的火灾扑灭、被困人员抢救,阻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进一步扩大;负责突发辐射事件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3)县气象局:负责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与动态变化的实时监测,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4)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先期收集当地各种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后传送至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先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待环境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移交处置权,并汇总先期处置情况;参与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组织周边企业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善后恢复重建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 办事机构
1.县辐射应急办公室组成
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辐射应急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处理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传达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和完善辐射应急预警机制,制订(修订)和管理本预案;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防护知识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及时收集、分析突发辐射事件相关信息,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3.3 应急救援队伍
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具体承担突发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
3.4 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的实际工作安排,衢州市环保局同有关部门组建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负责专家组管理。县环保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请求衢州市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支援。
专家组职责:负责指导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方案、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等;提供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建议等;参与突发辐射事件定性定级工作,对各类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件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辐射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
4 预警和预防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环保局对辖区范围内辐射活动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是收集、报告和处理I、II类放射源的运输信息,I、II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县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辐射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辐射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根据省环保厅有关规定,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 预警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辐射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件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
3.依据事件级别和实际情况,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
5.指令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着手开展监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视情况针对突发辐射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快速调集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技术力量、物资器材、装备设施,确保应急处置行动有序进行。
4.4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县人民政府发布突发辐射事件预警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5 预警支持系统
县辐射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地区突发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立县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与省突发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根据需要,结合实际,建立突发辐射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6 预防工作
1.辐射工作单位
各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防止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2.环保部门
县环保局负责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统一监管,预防突发辐射事件的发生。
(1)完善监管体系。县环保局负责开展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和调查,建立全县辐射工作单位监管信息系统;严格按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规定实施监管,收集和分析辐射工作单位的常规环境监测资料,发现安全隐患,督促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整改。
(2)规范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源的监管、监测。及时督促相关辐射工作单位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最大限度减少放射源的丢失、被盗、失控等事件隐患;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建立信息共享的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辐射事件监测网络,组织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突发辐射事件预报和报告的准确性、时效性。
3.县公安局、县卫计局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有效监管。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1.根据省市应急要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件,迅速报告衢州市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和衢州市环保局,提请启动上级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必须立即启动。
2.发生一般辐射事件,由县环保局确认,立即将事件报告县政府、县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和衢州市环保局,经县政府批准,及时启动本预案。
3.当一般辐射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县政府应当报请衢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或者建议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5.2 先期处置
1.突发辐射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通报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和附近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疏散、撤离相关人员,并立即联系医疗机构对受辐射人员进行初步诊疗。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及附近有关应急单位初步调查放射源情况,寻找并提供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线索,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并及时向事发单位主管部门及县环保局通报情况。
2.县环保局接报后应立即向县应急办和衢州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