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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YD01—2019—0006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19〕76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龙游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龙游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 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除城中村外)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本细则中所指的确权、登记、发证统一指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的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应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主为申请人及持证人。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受理和审核工作,龙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的复核和发证工作,龙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原则
第四条依法登记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村民宅基地及住房均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五条依申请登记原则。申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登记,申请人应向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第六条房地权利一致原则。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及住房登记,应当遵循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与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一致原则。
第七条尊重历史,稳妥推进原则。坚持“权属合法、界址清楚、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农村村民建房管理中存在的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等历史遗留问题,有力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八条不变不换原则。本工作细则实施前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没有发生变化的无需申请换证。
第三章确权规定
第九条可准予直接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的农房,占用宅基地且至今未扩建或翻建,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权属来源说明》,乡镇(街道)确认后,层数未超过二层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确定房屋所有权,层数不超过二层。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3年10月1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发〔2013〕102号)实施前,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已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按审批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无违建的或超面积已处理的,不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在审批的用地面积范围内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确权层数不超过二层。
(三)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游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发〔2018〕77号)实施前,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已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的,按审批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无违建的或超面积已处理的,不再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在审批的用地面积范围内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房屋确权层数不超过三层。
上述农民住宅中,有违法建筑的,需经乡镇(街道)分类处理后,再予登记。农房建房的具体时间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
第十条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按照“三改一拆”工作相关政策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 号)文件相关规定的,按下列要求确权。
(一)对于已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罚的整幢违法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一户一宅”等建房要求的,乡镇(街道)按建房时间执行的审批政策予以补办审批手续,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建房面积限额根据当时建房时间执行的标准审批。对于已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存在超占超建情况已处置的农房,登记时按审批面积确权。以上两种情形的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二)对于超占超建情况未处置的,按违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政策处置后,按上述第(一)项确权。因特殊原因未处置的,主房超审批面积部分,经乡镇(街道)认定可以暂时保留的,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按审批面积确权登记。宗地图、房屋分户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超出审批面积的部分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注明。未进行分类处置的附属用房,应拆尽拆。
第十一条明确历史遗留问题的确权登记。
(一)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凭合法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办理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二)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