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发〔2020〕10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原则、标准和职责分工
(一)清理范围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133号)列入继续有效的、继续有效但有关政策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标准的、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发〔2017〕56号)要求进行清理后,各部门公布的继续有效或者暂时保留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制定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通知、意见、批复等含有行政规范性内容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注重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努力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修改、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制度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三)清理标准
1.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况的,要先停止文件有关内容的执行,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一是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二是原制定依据发生修改或被废止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三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无法律法规依据增加义务等方面的内容。四是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一致或与实际情况相脱离的,要予以修改。
(四)职责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清理”和“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分工为:
1.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执行该文件的主要单位负责提出清理建议,并报县司法局审核。(其中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与实施部门不一致的,有现实施的县政府有关单位负责)
2.县级各部门负责清理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有关统计报表及电子文本报送县司法局。(其中两个以上县政府有关单位共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县司法局。
4.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各部门在清理结束后,对未“三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统一补领编号。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3月—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