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社救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保和低边)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对象范围。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保标准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收入型低保边缘家庭(不包含以单人户纳入低边的对象)中成年重残、成年重病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保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边:
1.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符合低保边缘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人。
2.依靠家庭供养,按规定核定的收入减刚性支出低于低边标准且财产符合低边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 3 年(含)以上的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财产低于低边标准的宗教教职人员。
本通知重病患者的认定,原则上按“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经济状况认定。以单人户纳入低保、低边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低边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试行)》(浙民助〔2018〕146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执行(以上文件今后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除外并作如下特别规定:
1.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病、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收入、财产认定限于本人。
2.依靠配偶、子女供养的成年重病、成年重残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财产认定限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家庭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