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游县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办发〔2013〕13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家禽养殖场审批管理,促进家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我县家禽养殖场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守住“养什么都可以,养什么都不能污染环境”的发展底线,按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分级决策、全程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家禽养殖场管理,保障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目标任务
对我县未经备案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置: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备案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到位的,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退养拆除。
三、规范对象
龙游县域范围内栏舍面积80平方米(含)以上的家禽养殖场。
四、具体要求
(一)备案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的家禽养殖场进行调查摸底,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龙游分局等部门负责对是否符合办理决策备案手续的条件进行审查。养殖场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龙游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不位于生态红线、公共水域、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3.不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原则上不位于限养区;
4.不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
5.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治污设施;
6.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并经过半数以上参会代表讨论同意通过。
(二)分类处置
1.新建类
对符合条件的家禽养殖场按照分级决策的原则,办理决策手续,限养区内原则上不予新建。家禽存栏10000羽(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养殖场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决策;规模以下养殖场由乡镇(街道)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决策,并报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局)备案。
具体流程:
(1)申请。家禽养殖主体编制设施农业建设方案(主要包括用地位置及地类、耕作层保护、复垦措施、土地勘测定界图、项目建设平面布置图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有关方面意见,经协商同意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家禽养殖主体持用地协议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决策申请。
(2)审核。所辖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按家禽养殖主体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项目建设可行性、必要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出具审核意见;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至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
(3)决策。按照分级决策的要求,规模以下的由乡镇(街道)予以决策,出具的决策咨询意见及时报送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模以上或位于限养区内的项目,由县农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和分析研究,一般在现场踏勘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决策咨询,决策咨询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及时报领导小组负责人签发后予以印发出具,并抄告相关部门和家禽养殖主体。重大或特殊项目应由办公室考察提出初步意向意见后提交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决策咨询意见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