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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县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土地分类处置办法

2021-06-07 龙游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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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令第343号)《关于加快推进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8〕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处置办法。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着力处置工业闲置土地,有效盘活工业低效用地,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提高工业发展质量与效益。

二、处置对象

工业企业闲置及低效的国有土地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工业闲置土地、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在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分类处置。以促进土地的有效利用为主要目标,根据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分类制定可供企业选择的多种处置方式,避免“一刀切”式政策调控伤害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三)盘活存量。对清理出来的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和产出率。

四、认定标准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1.未经批准,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总投资额认定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前通过工业项目决策的,项目投资总额可按照2014年《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地区系数计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通过工业项目决策的,总投资额按工业决策咨询意见认定。

(二)低效用地的认定

1.开发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

(1)已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完成的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未达到项目验收要求的工业用地(不包含政府同意企业预留用于发展空间的用地)。

(2)超过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日一年以上仍未投产或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的工业用地。

2.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企业用地。

(1)连续两年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D类企业的工业用地。

(2)上一年度亩均税收未达1万元的工业企业用地。(承担公共服务职能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过渡期内的工业企业除外,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经申请认定后除外)该认定标准为动态标准,由县亩均办根据省市工作要求和年度综合亩均税收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公布。

(3)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用地。

3.其他低效利用工业企业用地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等的产业用地。

(2)布局散乱、利用粗放、建筑危旧、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拆迁改造的存量工业用地等。

五、处置办法

(一)闲置土地的处置

1.限期开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内未动工的,由属地政府、经济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确认。

2.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1年以上不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属地政府、经济开发区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限期动工通知书》,限期1年内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验收要求指标,项目开工时,用地单位书面告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确认。

3.依法收回。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注销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不动产权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4.协议处置。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置换土地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协议收回;原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的,按《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游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6〕74号)实行。

(二)低效用地的处置

自低效用地认定之日起限期整改1年。土地使用权人通过继续开发、转型升级、整合重组等整改措施完成原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相关要求。在整改期内,各项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同步执行。

1.限期开发。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利用闲置低效部分土地,提高土地产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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