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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规划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规划局
关于加强温州市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房管、规划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建设厅《内部明电》(浙财发电〔2005〕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5〕88号),结合温州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就市区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
(一)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普通住房标准为: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普通住房标准三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上述标准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二)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温州市规划局要将已批准的容积率在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和容积率在1.0以上的具体范围,以文件形式提供给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一份。新批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及时以文件形式提供。
二、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一)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2、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按地方税务部门规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3、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即按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应缴纳的契税
1、2005年6月1日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按3%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仍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
2、个人购买新建住房,其购房合同已于2005年5月31日前,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或已取得《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契税税率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3、个人购买存量住房,于2005年5月31日前,已经房管部门办理交易收件登记的,契税税率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4、个人购买新建住房必须在交付使用后,持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等有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契税。
三、房屋购买时间的确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若提供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时间不一致的,按孰先原则确定。
若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财政部门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盖财政或房管部门法定印章作为依据。
四、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确认
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对因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已将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原件保存归档的,纳税人可凭房管部门提供其购买住房时取得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复印件,并盖房管部门的法定印章,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五、加强部门协作
(一)信息管理。市区各财政、地税、房管、规划部门应相互提供有关房屋交易的管理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流、通报制度,利用各部门现有各自计算机运用的软件和开发技术,在房地产管理信息及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税收征收等方面,做好房地产管理信息交流、传送,实行信息共享,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二)审理要求。市区各财政、地税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部门,利用各类信息做好审理工作,经核对无误后,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对房产转让合同中的成交价格存有疑义的,各区财政、地税部门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联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中介机构评估。
对纳税人申报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市场住房交易价格,无正当理由的,各区财政、地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及其他规定,实行核定住房交易价格确定征税。
(三)设置窗口。市区各财政、地税、房管等部门,要积极协商、相互支持、明确责任、创造条件,在有利于房产交易,方便纳税,提高房产权属登记效率的基础上,对所有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受理房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各类税收的征收和代开发票窗口,要落实场地,整合窗口,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实现从房屋交易登记、申报纳税、发放房产证的全过程服务。对购买或转让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凡可在一个窗口征收的,可在交易双方办理缴纳契税或产权过户时一并征收。
(四)工作规程
1、住房交易申请登记。住房“买卖双方”向主管房产交易登记部门(中心)申请办理住房交易登记手续,确认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法律责任文书,开具住房纳税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证明。
2、申报纳税。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房屋交易纳税联系单,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缴纳房屋交易的有关税、费,主管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征税(或免税)手续,并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3、申报契税。纳税人按照主管财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房屋纳税联系单,向主管财政部门申请缴纳房屋交易的契税,主管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契税完税证(或免税)手续。
4、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对符合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及完税(或免税)等有关条件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六、市区各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税收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七、市区各财政、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确保调整后的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承受不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市区各财政、地税和房管、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应及时上报。
本通知在实施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规定,应以新的规定为准。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房产管理局 温州市规划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房地产 税收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
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
规划局。
温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5年6月30日印发
打字: 校对:
温财税〔2005〕20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