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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立区、名牌兴业”活动,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上规模、创品牌、上档次,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快品牌培养,开发名牌产品,增强我区产品和品牌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温龙委〔2006〕16号)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首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国家、省、市级名牌产品等17个奖项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单位),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对首次经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单位奖励50万元,对经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上一年度在我区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50万元;

  (二)对首次获得全国质量奖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商标品牌基地、国家地理标志、国字号产业制造基地、证明(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质量奖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国字号产业基地+后缀、省区域名牌、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五)对首次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温州市名牌产品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奖励2万元;

  第四条  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不同层次多项名标(名牌)称号的,按照其中最高的一个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对认定期满后重新被认定为同级奖项续认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针对2007年1月1日起取得的各项品牌荣誉,已受表彰的不在此列。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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