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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经贸〔2008〕30号
温州市龙湾区经贸(交通)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经贸(交通)局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 知
区公路管理段、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进程,全面做好公路路政法制工作,根据区政府和法制工作要求,我局对公路路政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分类,梳理和细化,并制定了《温州市龙湾区经贸(交通)局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经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经贸(交通)局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前 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龙湾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我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
龙湾区经贸(交通)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法定行政机关,所属温州市龙湾区公路管理段为法律授权执法组织,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执行常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部,执法内容主要涉及公路管理、超限运输等方面,我局对该项执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常用的26项处罚内容进行细化、分解,根据情节轻重、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分解为88档,统一编制了龙湾区经贸(交通)局公路路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公路路政)。本指导标准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指导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龙湾区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 ||||||||
序号 | 违法种类 | 法律依据 | 情节与后果 | 处罚幅度 |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且无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没有及时纠正恢复原状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擅自挖掘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上的。 | 以1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5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0000元 | |||||||
2 | 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当事人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米以下,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能立即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当事人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米以下,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有能立即恢复原状,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当事人擅自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米以上。 | 以1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米加罚1000元(递增量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0000元 | |||||||
3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及时恢复原状的,未造成危害后果。 | 教育,不予处罚。 | ||||
违法作业造成后果轻微,经当事人修复不影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 |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作业给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带来安全隐患的。 |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作业已严重影响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安全的。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机具行驶一开始,就被路政人员制止,并能停止行驶,没有损害路面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平方米以下的。 | 处以500元的罚款 | |||||||
机具行驶路面造成路面损害在1平方米以上的。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5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0000元 | |||||||
6 | 超限运输车辆擅自在公路行驶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两轴车超限量(吨) | 三轴车超限量(吨) | 四轴车超限量(吨) | 五轴车超限量(吨) | 六轴以上车超限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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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 | ≤2 | ≤2.5 | ≤3 | 不罚款,教育放行 | |||
1~2 | 1.5~3 | 2~5 | 2.5~6 | 3~7 | 罚款1000元以下 | |||
2~10 | 3~15 | 5~20 | 6~25 | 7~28 | 罚款1000以上5000元以下 | |||
10~14 | 15~22 | 20~28 | 25~37 | 28~40 | 罚款5000元以上10000以下 | |||
14~17 | 22~26 | 28~35 | 37~45 | 40~49 | 罚款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17~20 | 26~30 | 35~40 | 45~50 | 49~55 | 罚款16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 | |||
>20 | >30 | >40 | >50 | >55 | 罚款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备注:冲卡、暴力抗法、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执法部门可适当加重处罚。 | 当事人在一周年内擅自超限运输2次后,每递增一次根据浙江省处罚标准加罚一档,最多不超过30000元罚款。 | |||||||
5 | 超限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超限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公路的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在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度在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在2.5米以上。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7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本县市区内行驶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跨县市区行驶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跨地市行驶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跨省行驶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车辆型号或所运载物品与《通行证》所要求的不一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擅自超限行驶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在本县(市、区)辖区内行驶或超批准载物总重10%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下罚款 | ||||
跨县(市、区)辖区行驶或超批准载物总重10%—30%之间。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跨地市行驶或超批准载物总重30%—50%之间。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跨省行驶或超批准载物总重50%以上。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未携带《通行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未携带《通行证》但能及时提供证明的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损坏、擅自涂改、移动公路设施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50元以下,当事人能及时修复,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50元以下的,当事人不能及时修复,且对公路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损坏公路设施价值在150元以上的。 | 以500元为基数,损坏价值每递增10元加罚10元(递增量不足10元的按10元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0000元 | |||||||
11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 | 《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下,当事人能及时恢复原状,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
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下,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有主观故意,损坏、挪动标桩、界桩1根以上。 | 以1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根加罚500元,最高罚款额不超过30000元 | |||||||
12 | 摆摊设点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初次临时占道摆摊设点,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及时纠正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首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 | 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
多次摆摊设点不及时纠正。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在弯道等危险路段设置摊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 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罚款。 | |||||||
摆摊设点拒不改正造成交通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 | 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在公路路面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推诿的物品、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经制止能及时搬走、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清理,并已造成危害后果。 | 处500元的罚款 |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上。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4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推诿的物品、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经制止能及时搬走、清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下,不及时搬走、清理,并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在1平方米以上。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5 | 挖沟引水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1米以下,能及时纠正恢复原状,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在1米以下的,不及时纠正恢复原状,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在1米以上。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6 | 占道加水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在公路用地占道加水1平方以下,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占道加水造成路面1平方以下,不及时纠正,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占道加水造成路面1平方米以上积水的。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7 | 污染公路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以下,能及时清除,不影响公路畅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以下,不能及时清除,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污染公路路面1平方米以上的。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8 | 打场晒粮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平方米以下,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平方米以下,不能及时纠正,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的罚款 | |||||||
在公路路面上打场晒粮1平方米以上的。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2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19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临时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未造成公路排水系统堵塞,并能及时纠正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局部淤积,削弱公路排水系统排水功能的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排水设施严重淤积或所排放污物具有严重腐蚀性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排放污物造成公路损坏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0 | 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拖行 |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拖行无印痕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 教育,不予处罚 | ||||
印痕在2米以下 | 处500元的罚款 | |||||||
印痕在2米以上的。 | 以500元为基数,每递增1米加罚100元(递增量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元 | |||||||
21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造成公路损害1000元以下未报告 | 处1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公路损害1000—5000元未报告 | 处100至5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公路损害5000元以上未报告或因公路损害未报告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 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 |||||||
23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 |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当事人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以2平方以下,经责令改正后能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当事人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2平方米以下,不及时纠正,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
当事人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2平方米以上的。 | 以1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5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20000元 | |||||||
24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擅自非法设置公路增设平交道口,接线宽度在1米以下,责令停止后能及时纠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接线宽度在1米以下的,不及时纠正,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接线宽度在1米以上的。 | 以2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米加罚1000元(递增量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0元 | |||||||
25 | 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违法作业刚开始,经路政人员制止能及时取消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平方米以下的,不及时取消违法作业,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非法修建简易建筑物、地面构筑物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 | 以2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平方米加罚1000元(递增量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0元 | |||||||
26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埋设长度在5米以下,或深度在1米以下的,能及时取消违法的,且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教育,不予处罚。 | ||||
埋设长度在5米以下,或深度在1米以下的,不及时取消违法的,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的罚款 | |||||||
埋设长度在5米以上,或深度在1米以上的。 | 以2000元为基数,每递增1米加罚1000元(递增量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0000元 |
备注:上述处罚标准(包括数量)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主题词:公路路政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 通知
抄送:市交通局,区委办、区府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办
温州市龙湾区经贸(交通)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