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教普〔2009〕32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
子女就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
现将《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
管 理 办 法
为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发展教育加快教育强市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8〕24号)及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就学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非龙湾区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年龄在6周岁至15周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并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来我区居住的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二、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子女,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居(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同时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有相对固定居所的,可以申请入学。
三、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户口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二)居(暂)住证: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区办理有效居(暂)住证,并已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我区经商或务工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五)儿童预防接种证;
(六)非起始年级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来我区就读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及转学证明。
四、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子女监护人持以上材料到居住地附近的以下学校进行报名,龙湾区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报名小学学校有:上江小学、屿田小学、上庄小学、元庄小学、状元三小、瑶溪二小、瑶溪五小、金岙小学、黄山小学、黄石小学、永昌三小、永昌五小、龙水三小、永兴二小、海滨二小、海滨三小、灵南小学、沙城一小八甲教学点、沙城二小、沙城三小、天河二小、海城一小西一教学点、海城二小埭头教学点。报名初中学校有:温二十五中、灵昆中学、永昌中学、天河中学。
如居住地附近的上述学校接收有困难,可到龙湾区教育局教育二科登记,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五、不具备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凭原籍乡镇政府借读证明、户口簿、免疫证、暂住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已批民工子弟学校报名。
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转学一般以学年为期限。对特殊情况,可实行灵活的动态管理原则,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时学籍档案,另行造册,强化管理。
七、各校要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本地居民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在入队、入团、评优、奖励上一视同仁,在参加各种活动上一视同仁,在接受困难资助上一视同仁。同时,应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以特别的人文关怀,在生活上予以关心,在行为习惯上予以指导,在心理上予以疏导,在学习上予以辅导,使他们更好地与本区学生融为一体。
八、各民工子弟学校应强化内部教育教学管理,强化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严把教师入口关,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教师后顾之忧,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大学校的经费投入,努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同时,应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要求,规范办学,不得随意更改办学层次,不得随意扩大办学规模。
九、区教育局将进一步做好规划,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同时,加大对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定期进行检查与指导,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制定相应的奖励考核机制,营造良好氛围。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进城务工子女 就学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发改局,
区财政局,各镇(街道)。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