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科发〔2010〕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专利奖励有关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奖励有关细则》已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温州市龙湾区专利奖励有关细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奖励有关细则
根据温龙委发〔2010〕47号文件对各项专利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存在的具体情况,现将奖励细则规定如下:
一、对象要求
1.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注册地应在龙湾区,专利申请地址应属龙湾区(必须写明温州市龙湾区)。
2.专利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专利申请地址应属龙湾区(必须写明温州市龙湾区)。
二、时间要求
各项专利奖励政策只针对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已授权的各项专利,对上一年度前授权的各项专利,不予奖励。
三、具体规定
1.专利申请人为单位,且其他条件都符合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
2.专利申请人为自然人,且其他条件都符合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
3.专利申请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且其他条件都符合的,对同一年度(仅包括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最高给予6项不同专利奖励,超出部分不予奖励。
四、附件要求
1.申请人须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2.专利所有权人是单位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两份,单位财政统一收款收据,开户行及账号。
3.专利所有权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由专利权人本人领取。如代领的,还需要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并提供专利权人委托书原件。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温龙科发〔2008〕47号文件随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