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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温龙安监管〔2010〕58号
关于2011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 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和《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规定(试行)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1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按照“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由区安监局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分区域进行经营权公开拍卖,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有效期为30天(具体零售网点布设及经营权起止时间见附件1)。拍卖具体事宜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五)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不小于
(六)实行专店或者专柜(堆垛)、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堆垛)销售时,专柜(堆垛)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专柜(堆垛)距内墙至少保持在
(七)零售场所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并有合法产权(无产权证可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
(八)零售场所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得少于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外平开,并不得设门槛。
(九)零售场所内不得住宿,不得设生活设施,零售场所与与居住部分应砖墙隔离。
(十)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
(十一)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存放量在50箱以上或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区安监局审批同意;
(十三)发证机关要求的与许可相关的其它条件。
三、报名参加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应当提交的材料
报名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及店内布置情况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四)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非本人产权需提供租赁协议书,无产权证需村、镇两级出具证明)。
(五)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通过拍卖取得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二)买受款缴纳凭证。
(三)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四)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申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报名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后,经所在镇、街道同意,将申请材料报龙湾区安监局受理(受理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至2010年11月1日)。
(二)对书面资料符合条件的零售单位,区安监局将联合镇、街道及时组织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单位携拍卖公告要求的材料,按公告规定时限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经营权公开拍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拍卖)。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所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拍卖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取得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五)人员培训合格的零售单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财政账户(风险抵押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
(六)区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核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凭申领许可证材料在规定时限内(2011年1月14日前)到区安监局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区安监局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返还原已交纳的经营权费用(扣除拍卖等项的费用)。
(七)零售单位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六、其他规定
(一)关于风险抵押金。经营有效期内单位应保证风险抵押金额度,经营期满的单位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拍卖。对于审查时其他安全条件合格,但申请单位相互间距不足
(三)拍卖成交后,经营单位由于未能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等自身原因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温州市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批发企业进货,许可有效期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应退回进货的批发单位,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经营单位严禁超期经营。
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2011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分配、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二O一O年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零售经营 许可 通知
附件1:
2011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分配、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属 地 | 季节性 零售点(个) | 底价(万元) | 季节性零售点 风险抵押金标准 | 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有效期(30天) |
永中街道 | 3 | 0.5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蒲州街道 | 2 | 0.5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海滨街道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永兴街道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海城街道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状元镇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瑶溪镇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沙城镇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天河镇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灵昆镇 | 2 | 0.3 | 2万元/家 | 2011.01.19-2011.02.17 |
温州工业园区 | 0 | | | |
农业对外开发区 | 0 | | | |
零售网点合计 | 21 | | | |
受理编号: |
受理日期: |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2.申请书封面的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报名机关填写。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3.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4.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6.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7.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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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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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仓储设施 | 无[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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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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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 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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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传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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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 登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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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 风险抵押金 | 万元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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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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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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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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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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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存放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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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意 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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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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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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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 |
受理编号 | |
受理日期 | |
受 理 人 | |
发证机关 |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复审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
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审查标准参照龙湾区安监局《关于二O一一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6.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温龙)YHLSX1 [X2]X3 。其中:季节性经营的X1为J;X2为发证年份;X3为证书顺序编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1 | 申报资料符合《通知》要求 | | | |
2 | 单位内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 | |
3 | 制定并挂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 |
4 | 场所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大于10m2 | | | |
5 | 场所内无住宿、无生活设施、无明火,零售场所与与居住部分应砖墙隔离 | | | |
6 | 场所内配备消防应急器材 | | | |
7 | 场所内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 |
8 | 经营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符合《通知》要求 | | | |
9 | 挂贴大型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 | | | |
10 | 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 | | | 此栏发证前审核填写 |
有仓储的零售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 ||||
12 |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 | | | |
13 | 仓库的消防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 | | |
14 |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 | | | |
15 | 库房安全条件及定量 | | | |
16 | 库区和库房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 | | |
17 |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器材、设备 | | | |
18 | 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性意见 | | | |
表2
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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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单位间距不足 | ||||||
单位名称 | 审查人签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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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表3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
主要负责人 | | |||
注册地址 | | |||
经济类型 | | |||
仓储设施地址 | | |||
限制存放量 | | |||
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证书编号 | (温龙)YHLS [ ] 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