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科发〔2010〕38号
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经区科技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温州市龙湾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强化责任机制,保证科技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10〕47号)、《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龙政办发〔2008〕1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龙湾区科学技术局和区财政局批准立项、列入年度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区级各类科技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分技术组和财务组。其中技术组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组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区科技局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九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项目需延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一般项目提交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重点或重大项目提交财务审计报告(注:需由我局指定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7.如需绩效评估,则应提供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8.如科技项目失败,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总结,并说明失败原因并提交区科技局。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经区科学技术局批复同意调整科技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申请经业务科室审核后,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科技项目总经费以及科技资助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科技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科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科技资助经费、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科技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二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采用打分制(共计100分)。其中研发类项目验收计分方法,技术验收占70%,财务验收占 30%。产业化项目验收计分方法,技术验收占60%,财务验收占20%,经济效益占20%。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科技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且验收达到70分以上,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通过科技项目验收的,由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总结教训、进行整改,并将总结及整改结果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科技项目合同余款。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有效的经费使用凭证总额低于合同书上项目经费总额的70%,由区科技局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科技项目合同余款。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区科技局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则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科技项目承担主体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区科学技术局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区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龙湾科技信息网(www.longwan.net.cn)上予以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