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龙湾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
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责任体系,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在食品(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畜禽养殖、生鲜乳收购、水产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及乳制品、粮食制品、豆制品、肉制品、卤味烤禽等重点食品,加强监督抽检,实施重点监控、重点整治,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使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此项工作领导,特成立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方志方副区长为组长,王星云、蔡文年为副组长,成员由区公安、经贸、教育、监察、财政、农林、海洋与渔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王星云兼任。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排查阶段(2011年4月21日—5月15日)
1.精心组织,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在各自监管领域内,全面部署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检查、核实。制定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食品,并将抽检计划报区食安办统筹安排;同时,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区食安办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发布食品添加剂目录、标准、国家公布的食品与饲料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以及有关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知识。
2.深入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是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的排查登记建档并报送至区食安办;同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停水、停电、拆违查封等措施,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并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窝点予以取缔。其他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区食安办根据工作分工,抄告相关部门予以查处。相关部门要配合镇(街道)做好排查和取缔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1年5月16日—10月31日)
1.严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尤其是畜禽饲养中添加“瘦肉精”和生鲜乳收购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依法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农产品)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依法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并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规范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质监、农林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以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工商、农林、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帐制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质监、工商、卫生、农林、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行为,督促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行为,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与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加强对乳制品、粮食制品、豆制品、肉制品生产加工、卤味烤禽经营和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以及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3.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畜禽养殖贩运屠宰、生鲜乳收购、水产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重点领域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及乳制品、粮食制品、豆制品、肉制品、卤味烤禽等重点食品,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将抽检信息报区食安办统一发布。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经贸、农林、海洋与渔业、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要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和使用环节。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镇(街道)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行动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三)巩固规范阶段(2011年11月1日—12月30日)
1.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排查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区食安办,由区食安办逐级上报,经上级卫生部门安全评估后向社会公布。
2.健全查处联动机制。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镇(街道)和部门。相关镇(街道)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3.完善诚信自律机制。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四、工作分工
(一)农林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监管,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业投入品以及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添加使用违禁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二)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的监管,查处在食用水产品生产中添加使用违禁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四)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经营和食品流通的监管,查处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以及在食品流通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监管,查处在餐饮服务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经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监管,查处生猪私屠滥宰行为。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完善自身管理制度,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七)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在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行为。
(八)监察部门负责镇(街道)和部门的责任追究,依法依纪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
(九)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统一发布食品抽检信息。
(十)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排查建档和牵头组织取缔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黑窝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保障。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区食安办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保障专项整治尤其是抽检、联合取缔工作和举报奖励的需要。
(二)落实责任,严格追责。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排查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镇(街道)和部门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科普知识宣传至农户、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引导其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强化社会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互通信息。区食安办要加强明察暗访,对各镇(街道)、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情况,抓好督促整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畅通渠道、沟通信息,确保动态有掌握、月度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排查建档、检查整治和抽检情况报区食安办(E-mail:lwspaq@126.com,电话:86389107,传真:86389106),重大信息随时报送。
主题词:卫生 食品 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