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六城联创”工作,提升城区窗口形象,营造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从2011年4月8日起,在我区内的永康路、永中路、耐宝路、永强路、广场路、罗东街、龙腾路、蒲江北路、东华路、富海路、纪兴路、中心街、永丰东路、灵昆北路、人民路、蒲州街道浦江社区、永中街道市容精品区(四至:东至永强大道、南至永强东路、西至罗东街、北至瓯海大道)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现通告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桥梁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商业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悬挂宣传条幅、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八、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蒂;严禁随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和随意抛弃动物尸体;严禁破坏绿化及附属设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上述行为的,应于2011年4月20日前自行改正。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于4月20日之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由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从严处理。其中对违反第四项内容的由执法部门进行代为改造或者拆除。
十一、对在整治过程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挠、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