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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龙湾区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挥科技型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10〕47号),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在龙湾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2.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3.经济效益好,近两年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

  (二)企业已获得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再参加评选。

  (三)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评选:

  1.以不当方式申报领取科技经费的;

  2.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3.发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4.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6.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不适合参加评选的。

  二、评选标准(见附件1)

  三、评选程序

  1.申报。参加评选的企业需要填写《温州市龙湾区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2),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于201246日前报区科技局(龙湾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1330室,电话0577-86968781)。

  2.评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根据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入选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评定。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最终入围的5家企业。

  3.公示。对入围的5家企业进行公示。

  4.批准。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

  四、其他事项

  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请各街道认真组织开展评选推荐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优秀企业推荐出来,充分发挥其科技示范带头作用。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2.温州市龙湾区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申请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五佳科技型示范企业评选标准


评价内容

评价点

标准分

赋 分 要 点

科技进步

45分)

高新技术企业

7

龙湾区科技型企业或区专利示范企业,得1分;

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或市专利示范企业,得3分;

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或省专利示范企业,得5分;

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得7分。

(以认定文件为准)

科技投入

7

近两年企业科技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3%,得1分;每提高1%,加1分。(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研发机构

10

龙湾区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得2分;

温州市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得3分;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得7分;

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得10分。

(以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认定文件为准)

科技项目

6

每列入1项浙江省科技项目得2分;

每列入1项国家科技项目,得3分;

每列入1项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得6分。

(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

科技奖项

10

每获温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得1分,二等奖得3分,一等奖得5分;每获温州市重大发明奖得5分;

每获浙江省科技进步奖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得5分,二等奖得7分,一等奖得9分;

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均得10分。

(企业应为主要完成单位,以获奖文件或证书为准)

科技合作

5

每引进科技成果或签订技术合同1项,得1分。

(以合同协议为准)

经济效益

25分)

销售收入

12

以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达到15%为基准,得1分;增长率每提高5个百分点,加1分。

(以区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入库税收

13

两年纳税额(含减免税额)平均在300万元为基准,得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

(以区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人才工作

10分)

科技人才总数

10

每拥有1名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相当技术职称者),得1分;

每拥有1名正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者),得2分。

(以工资册及证书为准)

知识产权

15分)

专利

10

每拥有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1项,得0.5分;

每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专利1项,得1分;

每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1项,得5分。

(以专利证书为准)

技术标准

5

每参与起草行业技术标准1项,得1分;

每参与起草国家技术标准1项,得5分。

(以技术标准书为准)

其他

5分)

企业贡献

5

对我区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

注:1.一个评价点最高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2.同一项目在同一类别中,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分计;

  3.集团企业的数据填报均以本区范围为准;

  4.评比依据以2010年、2011年为准。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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