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龙湾区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国家招生、就业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2010〕17号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具体规定如下:
一、办理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将户口迁回农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正式录用;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时为农业户口;
(三)现在原籍农村有居住生活条件的;
(四)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迁入的。
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户口可以随迁,但户口性质不变;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以转为农业户口。
二、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报区公安分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予以落户。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证明,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户口迁往宗教学院(如神学院)的毕业生,未就业情况由人事劳动部门、民族宗教部门提供证明;随迁的未成年子女由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办理时效和材料要求
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则上在6个月内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以村为单位报落户地派出所审核汇总后,上报区公安分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