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0日
龙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规定(试行)
为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乡规划修改权的通知》(温政发〔2012〕44号)、《温州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下放规划工作权限的通知》(温市规〔2012〕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称控规修改)的界定、分工、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规定如下:
一、控规修改的界定
(一)控规修改通常是指因相关的专业系统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因建设项目其它规划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已经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称控规)的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
(二)受市政府委托,区政府代表市政府行使区级投资项目(包括区级立项项目、建设单位隶属区及以下的项目)、区级土地出让项目、农房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决定权和审批权。
(三)下列情况不必组织控规修改编制
1.按照控规通则及有关技术规定,属于建设用地性质兼容范畴的,可通过选址论证明确地块规划指标。
2.控规文本与图则不一致,由区规划分局研究确定其中正确的一项,通知原设计单位出具联系单并由区规划分局予以确认的。
3.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建设地块的用地面积变化的,其建设规模未变,但容积率、密度等发生变化的。
4.工业项目达到原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后,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经济技术指标的。
二、控规修改的原则
(一)经国土部门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含工业项目),其经济技术指标原则上不能申请修改;
(二)快速路、主干路不能取消,等级、标准不能降低;
(三)对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以及由国家、省、市规定的强制性配套设施项目用地,应按控规严格执行,原则上不能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新的选址后进行,其中涉及市属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修改应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控制紫线及其建设控制区内由控规明确的规划指标,原则上不能修改;
(五)控规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三、控规修改的责任分工
(一)区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控规修改、备案、归档、公布等工作程序,并做好与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衔接协调。
(二)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上报的控规修改项目的协调及批后报备和发布工作。
四、控规修改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1.区属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控规修改的单位可直接向区规划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区政府专题会议已明确有必要启动控规修改的项目,由区规划分局对申请规划修改事项组织必要性论证。根据必要性论证结果,确需修改的由区规划分局请示区政府启动控规修改;论证后认为不具备必要性或不具备控规修改客观条件的,区规划分局直接回复相关单位或报告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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