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总部企业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龙湾区总部企业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本土优势企业继续扎根龙湾发展,支持龙商回乡创业创新,促进我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协作办、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协作办。
第三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分类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工商登记注册在龙湾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纳税登记在龙湾区,实现统一核算,并在龙湾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
4.符合龙湾区产业发展政策。
(二)分类条件:
1.新引进区外总部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下同)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2.本地现有制造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3.本地现有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4.本地现有建筑、房地产业总部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其中从区外汇总到我区纳税额占60%以上。
第四条 总部企业认定的原则及工作程序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工作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制和年度复审制。
(二)内资企业总部企业由区经信局组织推荐申报,外资企业总部企业由区商务局组织推荐申报,总部经济园入园企业由区协作办组织推荐申报。
(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须向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审计报告;
3.国税和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核准后予以认定。
第五条 总部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引进的区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每年5月份前认定完毕,下同)起5年内,前3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2年按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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