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龙湾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5号)和《关于确定第一批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县(市、区)和金融机构名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1〕71号)精神,加快金融创新,缓解小额信贷中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进一步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生融合·幸福龙湾”为奋斗目标,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解放思想、因地制宜、立足创新、加强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创新银保合作和金融服务模式,有效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已在龙湾区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的住所;申请贷款的城乡创业者还须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并由其直系亲属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人为企业的,应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和股东需承担无限担保责任,企业不得有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合作模式。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采取银行(或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我区试点机构在银行(或小贷公司)、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区金融办确定。
(三)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
试点银行(或小贷公司)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贷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贷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贷公司)赔偿。
银行(或小贷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四)融资成本与期限。试点期间,银行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上浮30%的水平;小额贷款公司利率不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并在此基础上要适当下浮;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的承保模式确定费率,保证保险年缴化保费最高不超过贷款本息的2%。试点机构可根据小额借款人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分别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利率,不收取除利息和保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原则上不增加小额借款人的融资成本。贷款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三、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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