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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区域性火灾隐患出租房屋整治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深入开展区域性出租房屋火灾隐患整治,进一步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区火灾形势保持平稳,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龙湾区区域性火灾隐患出租房屋整治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龙湾区区域性火灾隐患出租房屋整治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区域性火灾隐患管理,明确居住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整治标准。

  第二条  本整治标准所称的居住出租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

  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条出租房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防火分隔措施应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当采用不低于乙级的常闭式防火门。

  第四条  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第五条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8人。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第六条出租房应当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6层及6层以上。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

  第七条出租房每个楼层应当至少有两部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一)单元式、塔式居住房屋出租的单元,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

  (二)通廊式居住房屋: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30人的;

  2.耐火等级为三级,出租房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5人的;

  3.耐火等级为四级,出租房设置在2层及2层以下,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且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的。

  第八条出租房内的公共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宜小于1.1米,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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