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10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龙湾区2010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若干扶持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我区开放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10年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0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第一条 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在我区注册或迁入我区。在我区注册(或迁入)的外贸流通企业,开展外贸自营业务第一年出口额(迁入企业超上年部分)在3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的、第二年出口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第三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在我区注册(或迁入)的外贸流通企业,开展外贸自营业务第一年进口额(迁入企业超上年部分)在500万美元以上的、第二年进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第三年进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5分。
第二条 鼓励生产型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和自营进口。获自营权企业第一年开展业务的,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
获自营权企业第一年自营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第二年自营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第三年自营进口额在8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以上各款不受上级政策影响)
第三条 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区内企业出口农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超上年部分享受市级扶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经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已有公共保税仓库进行扩容或提升功能的建设项目,经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补助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支付的租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的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新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第一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此款不受上级政策影响)
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第六条 加大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全区出口企业参加由区政府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境外重点扶持展会,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境内重点扶持展会,摊位费给予50%补助(境内、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附后)。
参加由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赴境外观展的各类企业,每家企业给予补助人员费人民币1万元(展会在亚洲范围的补助人民币0.5万元)。
参加经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由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协助组团赴境外考察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含)以上20人以下,每团次补助人民币1万元;团组人员超20人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
在我区指定的境外展示厅参加产品展示的各类企业,每一国家(地区)给予人民币1万元的补助。
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建立贸易分支机构或设立办事处,区知名品牌以上企业到境外开设品牌专卖店,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1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注册品牌且品牌被投资所在国政府或地区(行业协会)评为著名品牌的,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2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或增资)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5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第八条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对企业进行应诉、抗辩、交涉、游说、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每一企业每个国家(地区)给予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在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接受外国政府检查评估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对企业或商(协)会在公平贸易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九条 建立外贸监测、预警、孵化机制,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在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服务。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建立外贸预警机制,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中货物数量、质量的大幅波动,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贸易壁垒进行预警,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加以应对。
委托服务机构,对区内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网络等一切涉外业务服务。服务费用补助与其服务对象的新增进出口绩效挂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外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条 进一步做好招商选资工作。外商投资项目当年在我区审批注册、到资的合资企业,每个项目补助手续费人民币1万元。对当年度到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每到资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
区政府将组织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区政府专门安排开放型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在境内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经费。
(二)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境外考察等活动经费。
(三)促成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区落户、重点外资项目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经费。
(四)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等经费。
(五)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各类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
(六)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考察活动等经费。
(七)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网站正常运行)。
(八)招商选资相关信息资料收集、筛选、制作等经费。
(九)上级在我区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所指的在我区注册(或迁入)外贸流通企业和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口是指2010年-2012年在龙湾区新开展自营业务的外贸流通企业和自营进口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措施的企业要具备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国税、地税和财政隶属关系均在本区;本措施中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特别注明的除外。
对企业单个项目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不予补助。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扶持措施(温龙政办发〔2009〕5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0年龙湾区境内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附件
2010年龙湾区境内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一、境外展览项目
1.2010年德国国际管材线材展览会
预定时间:4月12日—16日
展会地点:德国 杜塞尔多夫
2.2010年巴西国际食品及饮料包装工业技术展览会
预定时间:6月8日—11日
展会地点:巴西 圣保罗
3.2010年澳大利亚国际鞋展
预定时间:2010年8月29日—31日
展会地点:澳大利亚墨尔本展览中心
4.2010中东(迪拜)卫浴及厨房用品展览会
预定时间:10月31日—11月2日
展会地点:阿联酋 迪拜
5.2010年俄罗斯国际泵、阀门、压缩机、执行器及配件展览会
预定时间:10月26日—29日
展会地点:俄罗斯 莫斯科
6.2010年西班牙马德里国际电子及电力产品博览会
预定时间:2010年10月26日—30日
展会地点:西班牙马德里IFEMA展览中心
二、境内展览项目
1.上海不锈钢展览会
预定时间:6月份
展会地点:上海
2.第十五届中国(温州)国际皮革展
预定时间:8月27日—29日
展会地点:温州国际会展中心
3.第十四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
预定时间:2010年9月7日—11日
展会地点:厦门
4.第39届(春季)全国制药机械博览会
预定时间:2010年5月14日
展会地点:南京
5.秋季广州鞋展
预定时间:11月份
展会地点:广州
6.上海法兰克福国际文具用品博览会
预定时间:11月份
展会地点:上海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放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