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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镇(街道)小额国有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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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镇(街道)小额国有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龙湾区镇(街道)小额国有集体投资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各镇(街道)小额国有集体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额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工程项目领域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乡镇招标投标中心的意见》(温政办〔2005〕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工程是指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全区各镇(街道)国有投资和集体投资建设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施工、工程设备及材料采购),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都必须实施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实施招标的项目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本区信誉良好、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小额工程的招标、投标、评标在各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六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工程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区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各镇(街道)应建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投标中心。以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纪检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履行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监督、协调职能;以镇(街道)财政、建设、农经、纪检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为成员组成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履行招投标受理、信息发布、咨询服务、资料统计、档案管理等服务职能。

第二章  招标、投标、评标、定标

  第八条  小额工程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但涉及下列情况的小额工程,可经镇(街道)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施办法。

  (一)涉及保密、特殊技术或潜在投标人稀少等原因的特殊工程,需邀请招标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农民工以工代赈、专利技术等特殊情况,需直接发包的。

  (三)因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导致二次招标失败,不再进行招标的。

  第九条  依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 具有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经村民(居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后,报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

  (二) 招标和施工所需的图纸及其他有关工程资料齐全;

  (三)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四) 招标项目的管理人员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招投标中心信息公开栏、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网站等,扩大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公开面。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接受报名、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均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出售招标文件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天。招标文件的出售价格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00元/份。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后采取抽签办法产生正式投标人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合格投标申请人参加抽签会议,具体抽签办法和相关事项应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须知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评标标准和办法、单列的否决投标文件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标底一般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投标最高控制价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的指导下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一般由招标人代表和镇(街道)职能科室人员组成,宜邀请其他镇(街道)或区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最优价中标的原则。可采用基准价评标法、最低投标价法,也可采用总价下浮法,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灵活采用和创新。为降低投标成本,一般不采用技术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将工程招标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可发出中标通知书,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10天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签订合同,并进行备案。

第三章 标后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工程的招标人应建立由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监理人员)等组成的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建设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中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若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予以制止,同时向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区属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查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项目负责人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招投标时的规定到岗、到位,不得擅自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涉及工程变更或签证的,需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查签字,经招标人项目管理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并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工程变更或签证,原则上不得使工程造价增加幅度超出合同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镇(街道)领导班子集体会议研究批准。

第四章 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在3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小额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管理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各镇(街道)应整合技术力量,加强对小额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对个别较复杂、涉及民生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可以借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力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应重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加强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相应完备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原材料合格证明、检测资料、隐蔽验收、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控制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竣工验收、结算

  第二十五条  小额工程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村级投资工程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六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结算由建设单位牵头办理,较复杂工程可委托中介单位协助办理,对结算价格超出合同价格的应进行集体研究。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按财政、审计部门的要求办理。工程结算资料须报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村级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往来须进入村帐代理中心核算。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信用管理,对其在工程投标、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进行登记管理。必要时,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手段。

  第二十九条  在小额工程建设中,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单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或具备相应权限部门批准,由镇(街道)实施管理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会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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