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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09〕54号)文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由于就学等原因“农转城”的,此后户口仍登记在本区范围的,并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可以享受农村生育政策。

  二、成建制(包括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移民)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可以享受农村生育政策。

  三、“农转城”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不齐全的,视为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四、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属龙湾区管理与服务的对象,一方为龙湾区外原农业户口由于“农转城”变更为城镇居民的,不影响“农转城”再生育审批,但必须符合再生育审批的条件。

  五、自浙人口计生委〔2008〕93号文件发布后符合本补充意见规定的再生育对象,由于程序上的原因未批准生育的,视为违法生育,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补充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09〕54号)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计划生育  政策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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