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区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的创作热情,深入实施“文化人才工程”和“文化精品工程”,提升龙湾文化品位,推进文化大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龙湾区文学艺术奖”,作为龙湾区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励级项。
第二章 申 报
第三条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须由个人申报,协会推荐,按规定的要求将有关资料上报评委会。
第四条 申报或推荐的对象:
(一)评奖时间内户籍在龙湾的各协会会员;
(二)在龙湾工作(包括外来务工者),并加入文联所属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长期以来为龙湾的文艺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外籍或龙湾籍在外的艺术家,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和奖励。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存在知识产权、版权方面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不利于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和社会稳定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七条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评选工作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各门类由相关协会根据名额,自定评选细则进行初评。
(二)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评方为有效。
(三)评选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发文。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在文学、戏剧、美术、摄影、书法、影视、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等十个艺术门类中设“特别贡献奖”1名、“瓯江潮奖”10名,另设“集体奖”1名。如有特殊情况,经评委会讨论另定。
第十一条 “龙湾区文学艺术奖”的奖励范围为区文联所属各大协会会员于评奖时间内在上条所述十个艺术门类取得成果。其中被评为“特别贡献奖”的,须有作品获国家级发表、展出或演出;被评为“瓯江潮奖”的,须有作品获省级以上发表、展出或演出。
第十二条 获奖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并一次性发给奖金。“特别贡献奖”奖励10000元,“瓯江潮奖”奖励5000元,“集体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 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文艺书籍,经评委会审定后,每部视不同情况奖励1000—3000元。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湾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并在当年开展第一届评选活动。
主题词:文化 艺术 奖励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