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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拆除温瑞塘河沿线废品收购点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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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改善温瑞塘河龙湾流域水体状况,消除塘河沿岸“脏、乱、差”现象,恢复塘河沿岸生态景观,确保塘河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区政府决定对温瑞塘河龙湾流域沿岸范围内废品收购点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清理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温瑞塘河龙湾流域沿岸各废品收购点,整治内容主要有:

  (一)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超过批准使用年限尚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擅自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阻塞消防通道、影响道路通行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

  (七)占用、损毁塘河沿岸公共绿地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八)所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二、废品收购点当事人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必须在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清理、转移完毕库存废品;限期内没有拆除的,由龙湾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现场遗留的废品,一律按垃圾给予清理。

  三、所有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四、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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