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单位,市派驻龙湾各工作部门:
《龙湾区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龙湾区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延期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行政许可的延期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办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办理期限或在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经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条 确定的承诺期限短于法律、法规规定期限的,执行区政府确定的期限;未确定承诺期限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五条 延期办理的期限一般应短于区政府确定该项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且限于延长一次,禁止以延期办理为由久拖不决。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要求延长行政许可承诺期限的,其理由必须正当充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以下情形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行政机关不能按时对行政许可进行实质性审查的;
(二)遇省级以上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造成行政许可机关不能按时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其他正当原因。
第八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诺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进入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许可在承诺期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延期1至5日的,由经办人员提出延期要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审管办备案;需延期6至10日的,由经办人员提出延期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审管办负责人批准。
(二)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实施的行政许可,在承诺期限内不能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由主受理部门经办人提出,报审管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未进入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延长期限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延期办理的,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延长期限,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制度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