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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滩涂围垦工程建设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了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建设步伐,缓解我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拓展社会经济发展空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和《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3]9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依法审批与开发、有偿使用。严禁在滩涂围垦规划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围垦或围塘,对于部分已建未经批准的围垦或围塘,原则上由政府无偿收回。在滩涂围垦项目开工建设前,围垦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二、滩涂围垦必须遵循“依法审批”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坚持规划指导、综合论证、依法审批、科学开发、讲求实效的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

  三、新开工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原则上以政府投资为主并组织实施。经过区政府的批准,也可以赋予海岸沿线拥有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有关村集体一定比例的投资开发参股权。实行以政府为主,沿线村集体参股,共同开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四、在新开工的滩涂围垦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已经取得县(市、区)政府发放的浅海滩涂使用权证的集体,其使用权证由区政府依法收回。对参股共同开发围垦项目的,股权比例必须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对在2004年1月1日之前有养殖的,由围垦项目业主给予一次性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滩涂围垦建设开发的运作方式,采取先由政府统一组织围垦施工建设,并按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监督和管理,建成后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滩涂围垦项目经营公司统一经营开发。各投资方必须按投资比例出资,并按围垦工程施工进度分步到位。凡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注入规定的金额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滩涂围垦项目建成后,垦区范围内的沿海防护林、海堤及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项目经营公司必须在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按照统一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实施,并服从防汛抗灾调度命令。

  七、对在滩涂围垦建设开发中成绩突出的集体(镇、街道、区有关部门、沿线村)和个人(包括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养殖渔民以及参与围垦开发建设的干部群众),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区政府在2004-2007年期间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不力、扯皮推诿、延误开发建设的,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水利  海洋  滩涂围垦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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