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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生态区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生态龙湾建设,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根据生态区建设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工作由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区生态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大罗山奖”是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的最高奖项,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参加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集体奖评选:

  1、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单位;

  2、直接参与和支持龙湾生态区建设的各村、居委会;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有关单位;

  4、积极帮助和解决生态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参加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个人奖评选。

  1、为保护和改善龙湾区生态环境长期努力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2、发明和推广保护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业绩突出的;

  3、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创造出反映保护生态环境的优秀作品并且影响广泛的;

  4、积极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

  5、在其他方面为龙湾区生态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10名,评选活动在第二年的年末进行。

  第七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考核评定,授予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集体奖的,给予30000元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向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考核评定,授予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个人奖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大罗山奖”考评由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报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评审定,联评结果提请区人民政府授奖。

  第十条  “大罗山奖”评选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态区建设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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