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生态区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参与生态龙湾建设,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根据生态区建设的内在要求,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评选工作由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区生态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大罗山奖”是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的最高奖项,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参加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集体奖评选:
1、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的单位;
2、直接参与和支持龙湾生态区建设的各村、居委会;
3、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有关单位;
4、积极帮助和解决生态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参加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个人奖评选。
1、为保护和改善龙湾区生态环境长期努力工作且成绩显著的;
2、发明和推广保护生态环境新技术、新产品业绩突出的;
3、积极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创造出反映保护生态环境的优秀作品并且影响广泛的;
4、积极开展“绿色系列”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
5、在其他方面为龙湾区生态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龙湾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集体奖和个人奖各10名,评选活动在第二年的年末进行。
第七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考核评定,授予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集体奖的,给予30000元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向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考核评定,授予生态区建设“大罗山奖”个人奖的,给予1000元奖励。
第九条 “大罗山奖”考评由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进行初审,并报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评审定,联评结果提请区人民政府授奖。
第十条 “大罗山奖”评选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龙湾生态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生态区建设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