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区域、行业污染整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龙湾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整治违法排污行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6部委和省、市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范围和重点
1、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
2、合成革行业、蒲州拉丝行业、不锈钢行业、电镀行业、农药化工行业(龙东、蓝田化工区)、土法铜熔炼行业(海城、天河、永中)、扶贫开发区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及“十五小”企业、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3、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问题,尤其是违规建设的项目与各类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4、“一控双达标”以来,排污企业污染治理措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和长效管理落实情况。
二、具体要求
1、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及多次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
2、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予以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可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
3、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的企业,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5、对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存在超标排污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6、对有关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
三、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龙湾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诸松华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经贸(交通)局、监察局、工商分局、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全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工作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2、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梳理出一批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尤其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每年解决几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
3、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设立“曝光台”,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跟踪报道。区环保部门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依法查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4、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注重实效。区环保专项行动要与区人大常委会对生态区建设和环保法执法检查、全区重点地段(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国家环保总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及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检查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合力互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5、各司其职,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这次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构成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经贸部门根据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及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供电、供水部门要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四、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5月中旬)。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措施。
2、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6月下旬)。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治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于6月1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区级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4、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上旬)。要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
主题词:环保 整顿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