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饮用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龙湾区饮用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也相应得到不断壮大。但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措施跟不上,部分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或低价倾销饮用水而造成饮用水市场的无序竞争,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饮用水市场的正常生产销售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饮用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存在产品质量隐患的饮用水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专项整顿治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饮用水生产销售市场秩序,切实提高饮用水产品的卫生水平和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范围和重点
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全区所有存在质量隐患的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饮用水产品包括瓶装和桶装的纯净水、天然水和矿泉水。重点整治瓶装和桶装的纯净水、天然水和矿泉水的生产企业。
三、工作步骤
全区饮用水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自六月下旬开始,至七月底完成。
(一)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全面质量检查和宣传发动阶段(六月下旬)。由质监、卫生部门组织对全区的饮用水产品质量进行全面抽检。各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并召开动员大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第二阶段为整改治理阶段(七月初至七月二十日)。各有关部门要在各镇(街道)的配合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对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三)第三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七月下旬)。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对各镇(街道)的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整改情况认真进行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黄建芳(区府办)任组长,王建华(区质监分局)、胡黎芸(区工商分局)、季洪钻(区卫生局)、杨乃亢(区公安分局)任副组长,潘旭宏(永中街道)、朱进国(状元镇)、梅银松(瑶溪镇)、南君晓(沙城镇)、王星云(天河镇)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部署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综合治理。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府办牵头,会同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共同实施。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对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饮用水生产销售企业,由质监、卫生部门进行全面的质量抽检。质量抽检不合格的,立即责令停业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取缔;对2004年第二季度国家产品质量抽检严重不合格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改,召回已售产品并由质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饮用水销售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对销售不合格产品或低价倾销产品的,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今后新办的饮用水生产企业,由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共同把关,严格按照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依法审批;在整治期内,对饮用水生产企业实行强制性质量月检制度,对在质量月检中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整治完成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动态监管。对在质量抽查中屡次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打击。对暴力抗法及触犯刑律的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惩。在整治过程中,相关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将整治动态上报区府办,并进行通报。
(三)广泛宣传,营造声势。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产品质量宣传,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动群众参与,不仅要提高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质量意识,更要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严格纪律,落实责任。各有关镇(街道)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整治纪律和工作责任,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切实收到实效。对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饮用水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