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灵昆镇人民政府:
现将《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养殖渔塘收回补偿政策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养殖渔塘收回
补偿政策处理办法
为确保温州半岛工程及其浅滩一期围涂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加快滩涂围垦开发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禁止在灵昆岛“86”塘以东擅自围海填海的通告》、《关于收回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海域使用(养殖)权的通告》精神,特制定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养殖渔塘收回补偿政策处理办法。
一、温州浅滩围涂工程是市政府确定拓宽城市发展空间,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共同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二、本办法所指的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包括灵昆东标准堤外温州半岛工程灵霓北堤至南堤之间的海域滩涂,其中养殖渔塘总面积7000余亩。本办法所针对的补偿对象系在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从事围塘养殖的养民和相关的投资者。
三、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从事围塘养殖的养民,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围涂工程建设需要,其所使用的滩涂由政府依法收回。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法规,参照北堤围塘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和周边地区滩涂、围塘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结合灵昆养殖业实际和专家评估意见,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对所涉及的养民和相关的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
五、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范围内政策处理,采取全面核实情况、逐个签订收回补偿协议和一次性兑现的方法进行。政策处理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补偿对象要按《补偿协议书》确定的期限自行清理腾退完毕,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逾期不腾退的依法予以腾退。
六、补偿办法
(一)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灵昆岛“86”塘以东擅自围海填海的通告》和《关于收回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区域内海域使用(养殖)权的通告》有关规定,凡属2002年8月2日之后在围区内非法进行围塘的,2005年3月22日之后在围区内擅自进行各类改造、养殖和生产的,不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围塘主堤(含水闸)建设补偿费:围塘主堤没有抛(筑)石加固的每亩补偿2000元;围塘主堤有抛(筑)石加固的每亩补偿3000元。
2、内塘建设(含内塘建坝、滩面整理、提水设备、管理用房的修建等)补偿费:每亩补偿3100元;养殖围塘内部有铺沙的补偿费每亩增加900元;养殖围塘内部有开沟的每亩补偿费增加1500元。
3、养殖部分(现存生物量)补偿费:每亩补偿2000元。
4、提前终止承包经营权补偿:属提前终止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剩余承包期的年数、原收取承包费数额和灵昆镇围塘养殖业实际,酌情予以补偿。
(三)补偿方式
由镇政府与养殖户共同签字确认《围塘养殖调查核实表》。《围塘养殖调查核实表》签字确认后,由镇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由灵昆镇政府在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兑现。补偿对象、养殖面积和围塘的性质、等次、基础设施投入、承包年限以《承包协议书》或《养殖证》为准。
(四)奖励
自本补偿政策处理办法下发施行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养殖户在该期间内签订收回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义务的,给予每亩800元的奖励。
七、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阻挠政策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根据灵昆镇养殖业实际制定,仅适用于灵昆东滩养殖塘使用权收回的政策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养殖 补偿政策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