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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龙湾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龙湾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龙湾区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

  (一)   各镇人民政府;

  (二)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 区政府派出机关;

  (四) 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受区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须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或派出机关以区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实施。对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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