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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龙湾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对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各镇(街道)、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贸委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浙府法发〔2006〕14 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6〕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

  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二、清理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包括抄告单、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下同),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的清理标准是: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九)在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在金融服务业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一)在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二)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十三)在财税、信贷支持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四)在社会中介服务、提供创业服务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五)在企业员工培训、科技创新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六)在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方面,是否存在歧视性的规定;

  (十七)《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镇(街道)、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区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并组织、指导、协调本地区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

  (二)整理目录、严格清理。各单位要按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和要求,收集整理本地区或本部门所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目录及文件内容。

  按照本次清理的要求,各单位的清理工作应逐件逐项对照审查,需废止或修订的,按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废止或修订,按时完成审查和清理工作。

  (三)上报结果,及时公布。各单位应当将清理情况在7月10日前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经审查、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如在清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6894567,邮箱:lwfzb4567@sina.com)。

  附件:1、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保留文件目录

  3、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4、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附件1

  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共审核

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

件数

已废止

件数

总   计


  附件2

保留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附件3

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目录

已修改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的文件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已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附件4

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拟修改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时间

修改理由

拟废止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主题词:行政事务  文件  清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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