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区二、三产返回安置用地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二产返回用地必须全部由村集体使用或经营,规划功能无二产用地的村,土地部门按规定标准全部返回三产用地指标,不再返回二产用地指标。
三产返回安置用地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三产企业,发展集体经济;若规划功能许可,也可用来建设村民安置房或转为商品房开发,但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原则上不能低于30%。
二、项目业主单位
利用二、三产返回安置用地建设的项目业主单位,应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如村经济合作社等。
三、项目的确定
利用二、三产返回安置用地建设的项目,应由村两委提出方案,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到会村民代表应占村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占村民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与会村民代表的赞成,并形成会议记录(与会村民代表签字)后,方可上报审批。
四、审批程序
1、三产返回安置用地指标用于建设本村村民安置房的:凭村经济合作社立项申请报告(需镇或街道签署意见)、村民代表会议记录(附安置户名单)、土地部门关于三产返回指标及用地预审批复及规划部门意见,到区发展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村经济合作社凭区发展计划局立项文件到规划、土地、环保、水利、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区发展计划局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凭项目年度计划文件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产权证书、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安置户凭区发展计划局立项文件(附安置户名单)和村经济合作社交纳的规费合法凭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手续。在安置好本村村民的前提下,如有小量多余安置房的,村经济合作社需将多余安置房面积、套数等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公开、公平地由本村村民按市场价认购。
2、三产返回安置用地转为商品房开发的:在规划许可的条件下,由土地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转让,容积率在1.5以内的土地转让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利用二产用地建设的项目及三产返回安置用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三产企业的项目,有关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项目报批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三产安置用地安排在居住小区内,按统一规划方案进行建设的,按核定的安置用地面积乘以1.5容积率,折算为建筑面积,由小区开发单位按造价(含配套)提供给村委会。居住小区项目审批时,村委会仍需提供上述相关材料,由开发单位统一报批。
五、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使用 二、三产用地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