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区政府开展的“阳光行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设立区行政执法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一、监督电话
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电话设在区长热线室,接受群众的电话和网上投诉,电话号码:0577-86888810,网址:http://10.77.31.2。
二、监督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活动。
三、受理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或者加重农民和企业负担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13.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处理方式
由区长热线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和整理群众的电话和网上投诉,汇总后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二OO七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监督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