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活动。
二、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下列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六)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提供营业执照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万元以下各法定幅度内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对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取缔工作。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无照生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为构建和谐龙湾贡献自己的力量(投诉举报电话:86350212)。
七、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