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温政办〔2004〕2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温州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已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须在统一平台内进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财政部门备案,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没有编制或列入200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三、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触控一体机(以上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5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电子显示屏;(2)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实行协议供货制);(3)空气调节设备:分体空调器(实行协议供货制)、中央空调;(4)家具: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家具,其中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