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OO七年六月三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5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16号);5月19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9号)、《关于交通运输、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0号)和《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安委办明电〔2007〕11号,以下并称《指导意见》)。5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六)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一、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推进十项专项整治。根据浙政办发明电〔2007〕68号文及国务院安委办《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5月24日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的要求,深入开展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农村公路设施、中小企业、飞云湖库区、水上交通运输、渔业生产、建筑施工、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等十项专项整治。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珊溪水利枢纽管理局、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质监局等责任单位要按照已制定的实施方案,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切实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狠抓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搞好隐患的自查自改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着手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方案,明确人员和责任,落实整改资金,限期进行整改;对拒绝整改或确实无法整改的,该停产停业的要及时予以停产停业,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同时,对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8月份准备接受省政府督查组的检查;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委会还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地方政府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迎接督查。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引导,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做好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等工作,并加强正反面典型宣传,对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走过场的单位予以曝光;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和狠抓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四、精心组织,抓好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个阶段的实施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实施好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各个阶段工作,将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对本辖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同时,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督查协调,推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十项专项整治涉及的各责任单位,要对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各个阶段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分头考核验收;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个阶段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推动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于7月31日前将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8968096,传真:88968100)。
主题词:秘书工作 安全生产 专项行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