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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重点建设管理费用开支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重点建设管理费用开支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


龙湾区重点建设管理费用开支补充规定

  为加强全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节约建设管理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龙湾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内部管理若干规定》(温龙政办〔2003〕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筹建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中,根据有关规定标准分年度审批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开支标准的,须事前经区财政局和重点办审查,报分管区长审核,区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人员工资。凡单独设立管理机构、有编制的建设单位,区人事劳动局和财政局根据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的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借调和聘用人员方案,核定工作人员的具体工资或补贴,核算中心或建设单位按区人事劳动局和财政局核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及建设单位上报的人员出勤统计情况发放工资补贴。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借调人员,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原则上由原单位全额发放;个别借调人员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发放,但不得重复发放。

  第四条  工程补贴。指单独设立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含临时性建设指挥部)的补贴(包括工程津贴、工地交通费、洗理费、出勤奖等):指挥、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每月发放金额控制在1200元、900元、700元/人;

  兼职指挥的工程补贴全年发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兼任若干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补贴全年发放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人。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及企业单位借用人员的待遇(包括工资、工程津贴、交通费、洗理费、通讯费用、出勤奖、保险费等)按不高于下列标准发放:

  1、一般工作人员1500元/月,工勤人员1000元/月,专职驾驶员(含里程补贴)1600元/月;

  2、初级职称人员(人事部门认可的)或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2000元/月;

  3、中级职称人员3500元/月;

  4、属聘用担任中层管理人员2500—4000元/月;

  (1)中层管理人员中大专以下学历的人员2500元/月;

  (2)初级职称人员(人事部门认可的)或具有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3000元/月;

  (3)中级职称人员4000元/月;

  5、聘用经验丰富的在建设单位上班的特殊人员2500元/月。

  6、对于经区政府聘任的总工、高级职称人员和工程技术顾问人员的待遇(包括工资、工程津贴、交通费、洗理费、通讯费用、出勤奖、保险费等),可按下列标准:

  (1)专职在建设单位上班的,月工资5000元;

  (2)在建设单位兼职的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天200元。

  第六条  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加班费据实发放。双休日加班每天补贴6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每天补贴100元;加夜班超2小时补贴10元/班,加班到晚上11时以后的发补贴30元/班;加班费发放附有记录依据。

  第七条  奖金。有机构编制的建设单位在职人员的奖金比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经区人事劳动局和财政局核定后发放。

  各级政府或部门给予的先进单位奖励资金(以奖代补的除外)按指挥、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不同比例发放,分配方案须经分管区长同意,但不得重复发放。

  第八条  会议费用。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费用开支,评审费和会议补贴只限于参加会议的上级领导、专家及相关与会人员,建设单位内部人员不得领取会议补贴。具体会议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差旅交通费。比照《龙湾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温龙财发〔2002〕48号)执行。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应贯彻“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实行“接待卡”制度。每次公务接待,统一由负责接待的人员填写接待审批卡,提出接待申请,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接待;异地接待的,须事先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事后补办有关手续。严格执行“一次一卡”制度,控制陪餐人员数量。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实行限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对建设单位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费包括:车辆保险费、车辆维修费、汽油费、车辆装璜费等费用。

  (一)车辆保险费:建设单位机动车车辆保险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车辆购置费、保险费、驾驶员工资补贴外,车辆的其他费用(包括车辆维修、汽油、装璜等费用)实行限额支付制度。特殊原因,须经区财政局和重点办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交通及办公设备的购置费。建设单位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购置范围,实行先批后购。凡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上或价值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须向区财政局和重点办编报购置预算,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一)需配置车辆的建设单位,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二)建设单位原则上不配备数码录像机和数码照相机,如工程实际需要,两者只能配置一种,数码照相机购置金额控制在4000元以内,数码录像机价格控制在1万元以内,须经区财政局和重点办审核,报分管区长批准,按规定程序配置,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配置便携式电脑,若工程实际需要,须经区财政局和重点办审核,报分管区长批准,按规定程序配置,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之后,《龙湾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内部管理若干规定》(温龙政办〔2003〕71号)文件中原定的相关补贴标准终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建  重点工程  管理费用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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