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为加强和规范对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字〔200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政府安排用于补助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政府引导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从排污费资金中列支。
第二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保证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专项用于重点环境污染整治项目的补助。
第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指合成革、不锈钢拉管、电镀、印染、造纸、化工等污染行业的重点监管企业,为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而实施的治理改造项目,包括为实现政府整治目标而依法进行搬迁、关停的项目。
(二)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项目,指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规划下,以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源治理为重点,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环境污染整治的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指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示范应用项目。
(四)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以及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第四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凡纳入环保部门年度限期治理计划的,并已经按照限期治理的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环保治理工程造价30%的补助;凡纳入环保部门年度环境污染整治计划的,建造环保样板工程或进行污染治理工程试点的项目,给予不超过环保治理工程造价50%的补助。
(二)政府组织的区域性环境污染整治项目、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补助金额由区政府召集财政、环保等部门具体讨论商定。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经审查同意后给予不超过总费用30%的补助。
(四)对于按时按要求完成重点污染源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造价50%的补助。
(五)其他需要补助项目额度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有利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监测监控能力,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必须列入区环境污染整治年度计划,其中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必须已达到整治要求,并已经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第七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环保局提出申请;若属区环保局组织实施的污染整治项目,由区环保局直接向区政府提出申请。
(二)项目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龙湾区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由来、实施的意义;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技术路线、方法;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起止时间;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示范意义等。
3、附件: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竣工验收文件等复印件。
提供的材料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要求装订成册,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序号装订成册。
(三)区环保局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八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由区环保局组织审查小组,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年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区财政局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资金补助数额,经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第九条 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具体负责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应加强对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应予以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两年内使用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申请表
| 项目承担单位 (盖章) | 法人代码 | ||||||||
| 联系人及电话 | 法定 代表人 | ||||||||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
| 项目批准机关及 文号(公建项目) | 项目起止 年限 | ||||||||
| 项目预算 总投资(万元) | 实际总投资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 验收单位 及文号 | |||||||||
| 项目申报理由 | |||||||||
| 项目介绍 及主要建 设内容 | |||||||||
| 项目经济、 社会、环境 效益 | |||||||||
| 区环保部门意见: (盖章) | 区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 ||||||||
主题词:环保 污染整治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