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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及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范畴界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区畜牧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疫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生或不明病源的动物疫病。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与扑灭,均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第五条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职责分别是: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外,并指导督促村(居)抓好防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建并完善防控机构,落实村(居)的防控责任,健全防控工作的指挥体系和责任体系;

  2、组织制订、落实本级防控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物资、设施等保障措施,指导督促村(居)落实人员、经费、物资、设施等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3、组织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必要时动员全社会力量,调配各种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分管农业、卫生的领导分别为本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人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分别组织实施本级重大动物疫病、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村(居)以及有关单位包括学校、企业全面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2、分别负责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人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协助主要责任人落实人员、经费、物资、设施等相关保障措施,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分别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镇(街道)农办(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2、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确保强制免疫到位。协助区农业部门做好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3、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动物疫情监测和诊断,确保诊测布点周密和到位,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动态;及时将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

  4、制定本区域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疫情后对封锁、隔离、消毒、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四)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区域人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2、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后,协助区卫生部门立即设立人间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点,对高危人群开展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和防控工作动态;

  3、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落实高危人群的防护措施;

  4、制定本区域人间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方案,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储备,对感染重大动物疫病的人实施隔离救治措施,阻断疫情在人间传播。

  第六条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是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农业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全面履行防控工作职责;

  2、负责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完善应急预案,落实人员、经费、物资、设施等相关保障措施,协调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4、监督、指导对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负责做好疫情通报工作。

  (二)区动物防疫部门负责人是区本级技术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2、负责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免疫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3、实施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动物疫情监测和诊断,确保诊测布点周密和到位,及时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动态;及时将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

  4、制定本区域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发生疫情后对封锁、隔离、消毒、动物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5、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三)区计划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应急控制物资储备、调运及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四)区财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安排应急防扑疫经费和应急防扑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做好应急防扑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区工商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根据对疫区的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农业部门做好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区经贸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按动物防疫要求做好本系统定点屠宰场和加工厂的动物防疫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和传播。

  (七)区卫生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同时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它动物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动物产品采购、贮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八)区公安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各镇(街道)实施强制免疫时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疫情处理车辆正常、快速通行,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牲畜或家禽的强制扑杀及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九)区交通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承运禽类及其产品车辆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农业部门做好禽类及其产品质量的检测和化验工作。

  (十一)区监察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督各部门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二)区科技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农业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三)区体育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信鸽保护工作,并协助农业部门搞好信鸽疫病防治和情况调查。

  (十四)区其它有关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切实履行职责,为扑灭紧急疫情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七条 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等业主单位和个人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所应当履行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

第三章  任务目标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责,条块结合,职责明确,配合密切”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和责任体系,把防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到村(居)和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到人。建立联防联控的工作平台,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防控工作的组织、部署、落实。

第九条  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常年坚持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疫情,按规定核定疫情,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  严格执行疫病扑灭制度。一旦发生疫情,按“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封锁,果断、彻底扑灭疫病。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查源灭源制度。按照消毒规程,切实抓好扑灭疫源工作,消灭病源。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免疫注射、村级疫情测报等,要采取“政府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加以落实。做好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防疫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定期检查更新。加强动物疫病监测诊断、预测预报、检疫监督以及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保障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设施到位。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要确保疫苗补助、应急防疫物资准备、扑杀补助等经费以及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疫情处置、病人救治等工作和人员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落实综合防控目标任务。对辖区内所有应免疫畜禽实施100%免疫。种畜禽场、畜禽场、规模畜禽场(牲畜存栏200头,家禽存栏1000只以上),存栏畜禽中免疫保护期内的要常年保持在95%以上,不得有免疫空白场(户);散养畜禽中免疫保护期内的要常年保持在80%以上,不得有免疫空白村;各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的疫苗用量不得低于省规定免疫任务的85%。

第十五条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家犬狂犬病染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率达100%,做到发病封锁、有疫禁运。

第十六条  年度内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病数不超过存栏数的千分之一。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进入定点屠宰场(点)、专业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加工交易的动物检疫证持证率或检疫标识佩带率要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加工、流通等重点场所要具备法定资格,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由相关部门落实专人对口负责做好监督管理,督促业主单位和个人完善防疫制定,落实防疫、消毒、出栏健康检查和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区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并实行年度考核。


  主题词:农业  重大动物疫病  责任追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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