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帮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旨在通过对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社会救助和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引导群众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第三条 成立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由区计划生育局和区财政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区计划生育局内,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区级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对象
凡我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独生子女死亡,给予父母一次性10000元的补助,其父母不再生育和领养子女的家庭,与区政府签订不再生育合同后,再予以补助10000元。
(二)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的家庭,按照《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1000 ——5000元的补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和死亡,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酌情给予一次性500——3000元的补助。
(四)独生子女患重病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领取并填写《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并附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证明,经村(居)或单位初审、所在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后,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对象。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建立内部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帐号和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补助的有关当事人或责任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补助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数范围。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龙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镇(街道) 村(居) 编号:
| 申请人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健康状况 | ||||||||||||
| 户籍所在地 | 文化程度 | 职 业 | 联系电话 | ||||||||||||
| 家庭详细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 其他 成员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出生年月 | 职业 | 健康状况 | 工作单位 | |||||||||
| 申请 补助 原因 | |||||||||||||||
| 村、居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情况及审批 意见 | 经办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本表一式三份,用黑墨水填写,内容要详实完整。
主题词:计划生育 公益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