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发〔2012〕5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温政办〔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区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工作大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三农”工作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积极发挥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优势,通过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把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宣传覆盖到我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并引向农村,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目标:到2012年9月底前,区政府全面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区政府领导(含副职、助理)配备法律顾问律师,实行对口服务;到2012年年底前全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基本建成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并力争该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目标:在2012年年底前为全区95%以上的村(居、社区)配备法律顾问,力争实现农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并让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制度得到完善和规范,使村级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基本原则
(一)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能需求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实施农村法律顾问制度时,要按照“以律师为骨干,以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的要求,按照属地为主、统筹安排的方法予以调配,确保每个村级组织有一名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二)协商一致原则。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农村法律顾问,要根据村(居、社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需求实际,采取灵活多样方式提供服务。鼓励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自行聘请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涉及有偿服务内容应由法律服务机构与村组织协商一致,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诚信尽责原则。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农村法律顾问,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以审慎负责的工作作风,向聘请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优势互补原则。既要发挥政府法制部门、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相对独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五)保守秘密原则。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六)接受监督原则。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农村法律顾问时,既要接受聘请单位的工作监督、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其法律顾问工作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进行的指导监督。
四、实施方式、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可以采取下列实施方式:
1.协商推荐。聘请单位预先设定法律顾问律师选聘条件,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聘请单位的需求,择优筛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荐合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供选择。
2.自主选择。聘请单位根据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聘、定向邀请等方式科学、自主地选择聘请具备一定专长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